关于印发《邢台经济开发区工业、物流仓储 用地不动产分割登记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25-11-19
邢台经济开发区
4420
邢台经济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经济开发区工业、物流仓储
用地不动产分割登记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邢开办字〔2025〕12号
关于印发《邢台经济开发区工业、物流仓储
用地不动产分割登记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邢开办字〔2025〕12号
各镇办、区直及驻区相关部门:
《邢台经济开发区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不动产分割登记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邢台经济开发区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不动产分割登记暂行办法
(试行)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不动产分割登记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邢台经济开发区工业不动产分割行为,加强工业用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用地资源合理配置,同时破解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抵押融资贷款额偏低的问题,为企业纾困解难,破解资金瓶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邢台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是指已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消防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要求、环保要求、投资强度等情况下,将一宗不动产分割成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若干空间的变更登记。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邢台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有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宗地和建筑物分割登记情形。
第三条 对已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申请建筑物和宗地分割的工业不动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实际从事工业、物流仓储生产,未改变用途的;
(2)必须按规划方案完成建设,且无违规建筑或已查处到位;
(3)未拖欠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无查封、查处等权利受到限制情形。
原则上以幢、层、间为单位进行分割登记,分割后的不动产,必须权属界线封闭、功能完整、自成一体、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第四条 分割后的工业、物流仓储房产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不得改变规划批准的布局、结构、用途和设计方案;
(2)在改造装修和投入使用前,对布局、设计方案的调整,应依法按程序向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申报,确保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申请宗地分割的工业、物流仓储不动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原用地规模应不小于10亩,原则上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少于5亩;
(2)宗地权属清晰、地物界线合理;
(3)已经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且不构成闲置土地;
(4)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
(5)无查封、查处等权利受到限制情形。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得进行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宗地分割登记:
(1)改变土地用途;
(2)工业地产开发项目已分割销售的;
(3)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上的配套设施不得单独分割;
(4)对构成闲置土地的或存在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情况的,不得分割;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的工业不动产,原则上不得分割,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批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第七条 独宗地分割后不得再次分割;且未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建设前,原则上不得转让。申请分割的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约定不得分割的,抵押期间应从其约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分割的,应当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或抵押变更登记。
第八条 同一权利人以融资为目的申请宗地分割登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企业提交宗地分割方案及申请,报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经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同意分割的批准文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同意分割的批准文件开展地籍调查;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企业擅自分割改变建(构)筑物布局、结构、功能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审核机关认为应当建设或整改而企业未按要求完成建设或整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建设或整改。对于存在违规违法事实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对工业、物流仓储不动产分割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并进行落实。自2025年11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政策解读:https://www.xtkfq.gov.cn/index.php/index/shownews/id/2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