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全面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1-01-01
邢台开发区
2187
一、烟花爆竹“五禁”区域为全区区域内。
二、在全区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分别根据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五禁”的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城建、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做好烟花爆竹“五禁”工作;各镇办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之中,组织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制止燃放等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
三、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及时制止、劝阻、举报。公安分局、安监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五、本通告自2020年12月25日起执行,区管委会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 110 3679898
区安监局 3636833
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24日
2020年12月24日